【信访工作法治化】——预防法治化、受理法治化、办理法治化、监督追责法治化、维护秩序法治化

公开日期:2024-09-24 来源:西藏信访 藏易访 浏览:484 次
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
预防法治化
受理法治化
办理法治化
监督追责法治化
维护秩序法治化
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;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、维护社会秩序,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;对涉法涉诉信访,要纳入法治轨道解决,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,从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、受理法治化、办理法治化、监督追责法治化、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个方面创新制度机制,确保转办督办到位、依法处理到位、失职渎职依法问责到位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位。

 
信访事项的提出、受理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提出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

(一)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
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七章第一款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、书信、电话、传真、走访等形式,向各级机关、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有关机关、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。”

(二)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

 1.真实性要求
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他人、陷害他人。”

(1)违背真实性原则,会影响信访权利行使的正当性。对所提信访事项主观臆造,或者把问题和矛盾进行无限扩大,或者对有关机关、单位的正当行为有意回避等,都违背了真实性原则。

(2)违背真实性原则,会影响信访权利的实现。提出的信访事项不真实,会误导、妨碍审查和办理工作,增加信访工作成本,影响信访人权益维护的效率和结果。比如,信访人提供虚假地址,有关机关、单位无法书面告知答复。

(3)如果信访人违背真实性原则,并且有诬告、陷害他人的行为,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2.完整性要求

信访事项一般应载明信访人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理由。该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的内容,主要有三点考虑:

一是保证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的严肃性;

二是保证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的真实性;

三是便于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。

3.禁止性要求---“六个不得”
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1)在机关、单位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机关、单位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;

(2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;

(3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者毁坏财物;

(4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;

(5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务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,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;

(6)其他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“六个不得”的行为,实质是扰乱单位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秩序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。

(三)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
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、单位设立或者制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
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。

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。”

少数信访人为引起有关机关、单位的重视,采取到机关、单位门口或公共场所等非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上访,不符合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其在设立或指定场所之外提出的事项,有关机关、单位不应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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